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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集府规〔2022〕2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30 19:03 阅读人数:

  为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满足农民当前住宅建设迫切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文件精神及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10个方面内容,分别是:明确管理职责、坚持规划引领、强化用地保障、优化规范审批、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强化农房风貌管控、保障农村村(居)民住房需求、规范完善旧宅基地管理、严格宅基地监督管理执法、强化组织保障。

  (一)明晰部门职责。明确六方职责:一是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牵头各职能部门指导镇(街)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二是集美资源规划分局主要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不动产权登记颁证、加强村庄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规划引导等工作;为做好宅基地审批工作衔接增加了协助各镇(街)协调机制办公室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三是区建设与交通局主要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开展村镇建设业务骨干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为做好宅基地审批工作衔接增加了指导镇(街)做好村(居)民申请提前安置、申请家庭保障性住房(指公租房和保障性商品房)资格审核工作。四是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行使处罚权等职能。五是文旅局主要负责指导属于文物类农村村(居)民住宅保护和管理。六是镇(街)主要负责落实属地责任。主要是落实一站审批,审批工作镇(街)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执法联动巡查机制、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坚持规划引领。一是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具体由镇(街)组织编制,集美资源规划分局审核,由镇(街)报区政府审批。二是强化住宅分区管控。集美资源规划分局应定期对村庄规划实施评估,并适时提出调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的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研究后,报市政府研究。1.禁建区内不再审批新建农村村(居)民住宅,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1)实行提前安置:对列入近期拆迁计划的,或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且权属清晰的;(2)实行翻改建: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且权属清晰的,对除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其他区域。2.限建区内不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允许利用旧宅基地翻改建。3.适建区内可申请新建农村村(居)民住宅和旧房翻改建。

  (三)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文物保护范围用地。

  (四)优化规范审批。镇(街)要由镇(街)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召集人,统筹组织镇(街)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一是严格申请对象资格条件,严格申请条件,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对于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居)民,符合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等8种情形之一,可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农村村(居)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二是完善审批流程。宅基地审批实行村(居)民申请初审踏勘、符合条件村(居)民填写申请表格、村(居)组织审查、部门(镇街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审核、镇(街)审查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镇(街)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居)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六)强化农房风貌管控。集美资源规划分局在村庄规划编制中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区建设与交通局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由镇(街)在建房审批时推广宣传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

  (七)保障农村村(居)民住房需求。一是公寓式村(居)民住宅小区。限建区、适建区内城镇化水平较高、宅基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的镇(街)或村(居)委会牵头组织集中村民承包地,组织村(居)民使用集体土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方式建造中高层村(居)民住宅小区。二是保障性住房。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经镇(街)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农村村(居)民可以申请公租房或者保障性商品房。三是提前安置。为解决村(居)民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本区在禁建区、限建区实行提前安置。其他情形申请提前安置的通过区政府“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四是集中联建住宅。适建区内新增集中成片农村住宅,由镇(街)或村(居)委会组织村民使用集体土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的模式集中联合建设住宅。五是独立建房、翻改建。按照传统模式利用宅基地独栋独户建设农村村民住宅。一是新建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70平方米以内;二是对因宅基地面积受限,新批宅基地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三是对家庭人口超过6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无法取得新增宅基地的家庭,在承诺分户后不再申请新增宅基地、且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其分户后可利用旧宅基地拼户翻改建成单元式住宅,宅基地面积应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层数控制在4层以内,分户后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八)规范完善旧宅基地管理。一是宅基地退出方式采取无偿退出、有偿退出、依法转让三种方式。二是旧宅基地使用。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退出的旧宅基地应恢复为生态用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或拆迁公告)的用地范围内退出的旧宅基地应纳入项目管理。限建区、适建区内退出的旧宅基地可用于农村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临时绿化等。

  (九)严格宅基地监管执法。镇(街)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建立健全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巡查机制,强化挂村(居)领导、驻村(居)工作队、村(居)两委干部的巡查责任。

  (十)强化组织保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农业农村、资源规划、建设与交通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农业农村局、集美资源规划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集美公安分局、区审批管理局、区文旅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区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二是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区农业农村局、集美资源规划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单位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权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办证、农村住宅质量安全、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中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监管工作。三是强化责任落实。镇(街)要主动入位,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四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镇(街)应将农村村(居)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的测量、放线等费用纳入镇(街)本级财政预算,统一测量放样。五是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按照“省级指导、市县(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村(居)民参与”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居)民住宅建设长效监管机制。

  二、联系电话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站 

  0592-6685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