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目前,牛羊养殖已经成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来源,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流域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了牛羊养殖禁养区。
二、主要内容
(一)集美区禁止规模化牛羊养殖(规模化牛羊养殖是指养殖牛羊数量在20头以上的)。
(二)划定坂头-石兜水库汇水区域和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为牛羊养殖禁养区。
(三)坂头-石兜水库汇水区域和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所有牛羊必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养;其他地区牛羊规模化养殖必须同步完成退养。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牛羊禁养区内从事牛羊养殖,违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本区各村(居)、农(林)场等基层集体组织及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租赁给牛羊养殖户从事规模化养殖或在禁养区内养殖牛羊。对已出租的集体土地及个人承包地,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与承租养殖户应自行清理出租与承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