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目前,牛羊养殖已经成为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来源,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安全,确保流域水质达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了牛羊养殖禁养区,并实施退养。
二、主要内容
(一)退养时间和范围
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坂头-石兜水库汇水区域和深青溪、瑶山溪、后溪流域三条溪流距离岸边两侧各200米内(含溪流)的牛羊养殖退养工作;同步完成全区其他地方存栏20只以上的牛羊养殖退养工作。
(二)补助政策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主动退养的,政府给予相应补助、奖励,具体补助奖励标准由所在镇、街、第二农场入户宣传时给予解答。几种不予补助奖励的情形:
1.未在规定时间前按要求完成牛羊退养的;
2.在区政府发布禁养通告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牛羊养殖场;3.牛羊中转批发场所不予补助,由各镇街、场监督,限时在2018年9月30日前全部自行清退;
4.已领取过生猪、家禽退养补助款的原猪舍、禽舍改为养殖牛羊的不予补助,由各镇街、第二农场在规定时间前按要求清退;
5.在已收储或正式征收地块上的牛羊养殖场(户)不予补助,按属地原则由相关镇街、场通知地块业主,在镇街、农场指导、配合、登记造册下,由业主负责清退。
(三)养殖场(户)退养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配合所在镇、街、第二农场做好牛羊的清点和畜舍建筑物测量工作;
2.饲养的牛羊经所在镇、街、第二农场清点后,应抓紧联系销售,错开销售高峰期,争取价格优势;对部分要转外地区饲养的,要尽快联系饲养地,以免贻误时间;
3.部分饲养场租用场所饲养的,要尽快与提供场所方厘清关系,以免退养时造成不必要利益分配纠纷。
集美区牛羊养殖退养,是我区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广大牛羊养殖业主理解、支持。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主动退养,以免贻误退养时机被依法关停造成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