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着眼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我区2016年出台《集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厦集民〔2016〕74号),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本规范在此基础上,结合《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厦民规〔2021〕1号)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织密织牢“底线民生”安全网。
三、范围期限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主要内容
(一)受理机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急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居(村)民委员会。
(二)申请条件:遭遇突发困难、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难的家庭。
(三)提供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材料,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并书面授权查询核对家庭经济状况。
(四)办理程序
支出型程序:
1.向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审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受理申请
4.入户调查
5.审核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
6.公示不少于5天
7.给予临时救助
急难型程序:
1.接到有关部门、组织、公民报告救助线索
2.居(村)民委员会主动核查情况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行救助
4.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认定手续
(五)办理时间
支出型:一般15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核,公示不少于5天,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超出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急难型:5个工作日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线索后立即核查办理。紧急情况解除后补齐审核认定手续。
五、关键词诠释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各种突发原因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例如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因疫情滞留、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特殊情况;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可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的程序办理。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陷入严重困难的本市常住家庭或个人(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标准96倍);分段救助中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5万元以上开始,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以内、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在38平方米以内或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125平方米以内以及唯一自建房人均50平方米(含)以内;例如家庭中有患慢性病需长期就医服药的患者,需持续护理的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等情况。此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请家庭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与入户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依申请人授权,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数据联网机制,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信息化查询核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需经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申请救助金额无论多少,均需经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已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无需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低保标准,以每年《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执行。
六、解读机构及电话
解读机构:集美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666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