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2〕1 号)政策解读
来源:厦门市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 时间:2022-01-04 17:22 阅读人数:

  一、通知出台背景

  根据2021年11月8日厦门市司法局对《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府规〔2021〕7号)文件审查,认为:文件第三条将财政奖励与建筑业企业缴纳税收挂钩的内容,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相关规定,亦不符合《厦门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厦府办〔2021〕74号)的要求。依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备案不予通过,并由制定机关适时修改完善。

  因此,我区重新拟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目标任务

  在市级政策基础上结合集美区实际情况,加大扶持力度,缓解建筑业企业的压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三、通知适用的范围及期限

  1、本通知的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我区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具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企业。重点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或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一般企业,是指重点企业之外的建筑业企业。

  2、《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集府规〔2021〕7号)已2021年9月27日起施行,本通知作为集府规〔2021〕7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四、通知的主要内容

  1、删除“新迁入建筑业企业税收奖励”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二项“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相关规定,文件删除了原文件第三条第二款“鼓励施工企业增产增收”的第二项“新迁入建筑业企业税收奖励  对2020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我区的市外建筑业企业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度企业总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含海关税收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建筑业企业,按其税收贡献进行奖励。自注册地迁入我区的首个完整纳税年度作为第一个纳税年起5年内,按该企业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区级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2、修订政策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五、注意事项

  1、本通知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实施办法》保持一致。

  2、本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电话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建管科    

  0592-6683399

  0592-628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