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我区于2017年8月29日印发的《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集府〔2017〕171号),适用于2017-2020四个年度,到2020年8月17日终止。2020年全年我区建筑业产值完成442.95亿元,同比增长24.5%,超过全市平均增速10.5%,总量和增速均排名全市第三。
近年来,我区在引进外来一级施工企业和扶持本区原有企业资质升级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在我区发展,提升我区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且我区原有的扶持政策已于2020年8月17日过期,目前《湖里区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厦湖府办规〔2020〕4号)已于2020年5月12日施行。《思明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于2021年5月18日施行。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继续出台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对促进我区建筑业加快发展尤为必要。
二、目标任务
在市级政策基础上结合集美区实际情况,加大扶持力度,缓解建筑业企业的压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区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
三、办法适用的范围及期限
1、本办法中扶持奖励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我区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具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企业。重点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或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一般企业,是指重点企业之外的建筑业企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本措施扶持条件的(以年度为计算期间的奖励),可按本措施享受扶持措施;以次计算的奖励在2020年8月之后按本办法执行。其中以年度为计算期间的奖励(包括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产值增长奖励和个人纳税奖励),截止日为2024年12月31日;建筑业企业须于2026年7月31日前提交奖励补助申请。《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集府〔2017〕171号)同时废止。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集美区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共十一条,分为鼓励建筑业企业增资扩产、鼓励施工企业增产增收、施工企业产值增长奖励、重点企业办公用房补助、企业精品工程等奖励、重点企业人才激励政策、鼓励对外承接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奖励等八种奖励。前三条主要为制定依据、扶持对象和重点奖励内容,第四条到第十一条为其他事项,主要涉及资金来源、条款解释、法律责任、法律效力等内容。
(1)鼓励建筑业企业增资扩产
鼓励建筑业企业增加企业资本,扩大资产规模,给予良好信用记录,具体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另行制定。
(2)鼓励施工企业增产增收
①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
2020年1月1日后新引进建筑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法人建筑企业,产值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15亿元及以下(不含1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奖励金额增加8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产值达到15亿元的(含15亿元),除市级奖励外,我区再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1亿元,再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②新迁入建筑业企业税收奖励
对2020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我区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年度企业总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不含海关税收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建筑业企业,按其税收贡献进行奖励。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给予50%的奖励。
(3)建筑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
该奖励为给予企业或企业明确的个人,从第二年起算。
①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下同),增长40%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
②产值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增长3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
③产值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增长20%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
④产值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增长15%及以上的,奖励80万元;
⑤产值15亿元及以上,特级总承包企业50亿元以下(不含50亿)、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以下(不含30亿)、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亿元以下(不含20亿)(二、三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设上限),增长10%及以上的,奖励 100万元;
⑥产值特级总承包企业50亿元及以上、一级总承包企业30亿元及以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20亿元及以上的,除向市级有关部门申请奖励外,增长8%及以上, 奖励50万元。
⑦对于规模较大的年产值10亿以上的(不含10亿),增长幅度达不到相应的奖励要求的,可按年度产值增加值的0.05%予以企业奖励。
(4)重点企业办公用房租用、购买及装修补助
①对新迁入的重点企业在我区范围内租用办公用房两年及以上,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不超过2000平方米补助2年;在我区范围内购买办公用房的,按86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用补助或购房补助只能择一申请。
②对在我区范围内购买或租用办公用房的,参照《杏林湾营运中心商业空间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按照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补助。
对于施工总承包二级的企业租用或购房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5)企业精品工程奖励
对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三奖项,奖励50万元;
对本省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省优工程“闽江杯”称号的,奖励25万元;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评优活动评审的项目,奖励10万元;获市装修工程“白鹭杯”称号、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厦门市骨干建筑企业称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奖励5万元。
对本区监管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鲁班”或“詹天佑”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省级“闽江杯”、通过厦门市建设工程评优活动评审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奖励10万元、5万元。
(6)重点企业人才激励政策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给予重点企业个人纳税的奖励,对企业中高层和骨干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分(为16%),分为两档4万元(含)以上至6万元以下和6万元(含)以上,补贴为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的数额给予奖励,补贴期限分别为两年和五年,已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在达到后款奖励后,可重新计算年限。
(7)鼓励对外承接工程
①对已竣工验收项目造价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市外建设工程,按造价(以行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登记造价为准)的0.01%予以施工单位奖励,单个项目只可申请一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②对企业承接区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开户银行对在区外承接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且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资金。
(8)企业资质升级奖励
我区在企业资质升级至特级、一级,设计专业甲级升级至行业甲级时在享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万。增项一级总承包资质的奖励8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
五、注意事项
1、享受本办法奖励补助的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我区奖励补助后,十年内不得迁出我区。若迁出,应退回全部奖励补助。
2、本办法涉及的优惠政策,与本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除企业资质升级奖励、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建筑业企业产值增长奖励外,建筑业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3、享受本办法奖励补助的建筑业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由区建设与交通局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按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补助所得。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建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被依法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贴的,政府有权追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5、扶持奖励资金由集美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建设与交通局部门预算,由区建设与交通局按相关规定审核拨付。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6、扶持奖励资金的办事指南及良好信用记录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另行制定。
7、本办法奖励补助的建筑业企业,除新迁入重点企业产值奖励、重点企业办公用房补助外,年度可享受各类奖励补助不得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增值税(按入库期))区级分成部分金额。
8、本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六、关键词诠释
1.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我区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企业。
2.重点企业:是指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一级或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
3.一般企业:是指重点企业之外的建筑业企业。整体迁入企业,是指迁入时带产值基数的建筑业企业。
4.新迁入企业:是指迁入时未带产值基数的建筑业企业。
5.建筑业产值:指建筑业企业每年度在厦门实现并统计到国家“一套表”平台的产值,即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建筑工程产值、安装工程产值和其他产值三部分内容。
6.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骨干:指企业的董事长(未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
7.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骨干:指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部门经理、副经理及同等级别职务人员。
七、联系电话
厦门市集美区建设与交通局建管科
0592-6683399
0592-628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