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集美街道
厦门市集美区集美街道 关于建立各级“林长+警长”工作机制实施方案(集街办〔2022〕42号)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15 19:19 阅读人数: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推进集美街道林长制司法护航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林业部门相关协作机制,根据省林业局、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林业部门保护森林资源协作机制的意见》(闽林文〔2021〕42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就建立各级“林长+警长”工作机制,特制定实施方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林长制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委办发〔2021〕14号)和《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厦集委办〔2021〕35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加强林长网格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决定建立“一林一警”工作机制,即每一个林长责任区配备一名责任公安民警,为林业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坚强的执法保障。

  二、主要目标

  围绕林长制工作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保护有力、监管严格的林长制网格管理体系,统筹推进司法护航林长制体系的实施,对集美街道范围内所有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和湿地资源实施“林长+警长”网格化管理。到2022年 8月底,全面建成覆盖(街、社区)网格化的“林长+警长”工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

  (1)认真推行“林长+警长”工作机制,在辖区林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收集、掌握、报告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信息,保护辖区内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林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危害林区治安秩序的治安案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通过日常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犯罪线索,侦查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保护重大犯罪现场,协助侦查部门侦查重特大刑事案件。

  (4)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发生森林火灾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配合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火场警戒和治安维护,及时开展火案侦破工作,严厉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

  (5)配合林业部门组织、指导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

  (6)协助做好涉林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涉林纠纷调解工作。

  (7)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8)承办上级和当地林长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执行范围

  1.集美派出所在接受群众报警、举报及日常执勤巡逻发现的涉林案件过程中,如案件明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由派出所依法办理;属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的,由街道林长办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办理。

  2.林业部门在森林督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发现的涉林案件统一由区农业农村局受理,如若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集美派出所通报,集美派出所应当及时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3.野生动物案件由区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由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大队以及集美派出所联合出警,属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办理。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由集美派出所办理。

  4.火灾类案件发生时,集美派出所需配合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联合出警,并对起火原因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5.林业部门应当支持配合集美派出所依法查处各类涉林违法犯罪案件,根据公安机关侦查需要提供技术力量支持,作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认定等的,林业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助,在法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提供规范的证据勘验、检查、鉴定、认定等材料。并依法做好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置和野生动物收容救助等工作。

  五、联系单位、联系电话

  政策解读请联系集美街道林长办

  联系电话:0592-6256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