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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集府办〔2019〕70号)
时间:2019-11-06 12:03 阅读人数:

  一、 背景

  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11月30日印发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同时区委区政府也指示我局,按文件精神认真制定我区试行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及我区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集美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63条,主要内容:一是总则。包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遵循的五个原则。二是责任追究范围。明确企业责任追究涉及的十二方面、七十种情形。三是资产损失认定。明确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认定;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四是经营投资责任认定。明确了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以及承担相关责任的情形。五是责任追究处理。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企业发生相应资产损失的处理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六是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组织实施。明确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工作原则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集团、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范围。同时,对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七是附则。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其他事项。

  三、重点情况说明

  《办法》的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基本按照《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厦府办﹝2018﹞223号)的条文进行起草,起草过程中,我局咨询了市国资委并了解了各区的具体情况,《办法》大致遵循厦府办﹝2018﹞223号文的框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区国有企业情况进行了相关内容的修订,主要包括:

  1.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对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区国有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

  将一般资产损失认定标准由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下或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1.5%以下孰低,调整为200万元以下或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3%以下孰低。

  较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由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1.5%以上3%以下孰低,调整为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3%以上6%以下孰低。

  重大资产损失认定标准由单笔资产损失价值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3%以上孰低,调整为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6%以上孰低。

  2.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处理,调整为与发生较大损失和重大损失相同的处理,即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50%的绩效年薪”修改为“……同时扣减……”。

  3.第七章增加了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国有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公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