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集府办〔2018〕41号)政策解读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5年6月20日 星期五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财政局
《集美区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管理办法》(集府办〔2018〕41号)政策解读
时间:2018-05-13 16:31 阅读人数:

  一、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促进集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解决集美区企业担保难、融资贵的问题,满足工程建设、物资招投标采购领域非融资性保函的需求。

  二、政策适用对象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1、商事登记地、纳税归属集美区的企业,包括纳税大户企业、发展型企业、科技型企业。

  2、根据厦门市建设局要求需要开立工程保函的企业。

  3、承接集美区政府及集美区区属国企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三、主要扶持措施有哪些?

  (一)企业可享受低费率或免费担保

  (1)纳税大户企业可根据上年区级税收的1.5倍-3倍额度给予免费担保。

  (2)科技型企业可根据上年区级税收的9倍额度给予免费担保。

  (3)发展型企业可享受担保额度一年期0.5%的低费率担保。

  (4)工程担保根据市建设局的最低标准收取担保费。

  (5)贸易项下担保可享受按保函金额每季度0.5‰的低费率担保。

  (二)要求的反担保方式较灵活

  (1)对在软件园三期、杏林湾营运中心购房的企业,办理按揭贷款后,可由区担保公司提供加成担保,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首付款和已还按揭款合计数的60%。在房产可办理二次抵押前,可仅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夫妻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

  (2)企业以集美区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质押凭据,将因政府采购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收款权作为质押反担保,质押率不超过50%。

  (3)企业以其拥有的专利权、著作权作为质押反担保的,质押率不超过相应评估价值的50%。

  (4)对于自有品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厦门市政府‘质量奖’”等品牌的企业,可将其拥有的商标权作为质押反担保,质押率不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50%。

  (5)纳税大户、科技型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免资产抵质押的信用担保。

  (三)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的申报

  鼓励区担保公司创新担保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与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企业可积极申报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公司债、他用额度等创新担保项目,报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申报担保程序是什么?

  (一)科技型企业、发展型企业、其他创新担保项目报区担保公司初审,由区信用担保决策委员会审批。

  (二)纳税大户、非融资性担保(工程、贸易、分离式保函)报区担保公司审批。

  五、还有什么其他要求?

  融资性担保对象属于规模以上企业的,应在区统计部门正式统计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