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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集府办〔2017〕137号)
时间:2017-09-30 18:14 阅读人数:

  为充分调动和鼓励全区公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原有《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就修订过程说明如下: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与目的

  (一)修订的背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005年4月我局起草了《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送审稿),2005年5月9日以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将《集美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集府办〔2005〕3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印发至全区贯彻执行,该《奖励办法》已实行12个年头。随着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十八大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针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加之2014年8月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大篇幅的修改,导致2005年制定的《奖励办法》大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不适应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修改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目的。结合集美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对部分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完善,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可操作性,更有利于增强奖励举报的实施效果。对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建设“人文集美”、“五大发展”示范区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文件过程

  我局于2017年5月份,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颁布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区安委办重新起草了《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经多次广泛征求、采纳区政府安委会41个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相关律师多次修改把关的基本上,形成了《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送审稿)》,并提交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和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依据

  1.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并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

  5.《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