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出台背景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辖区内成熟城市社区逐渐增多,社区人员密度加大,燃放烟花爆竹成为社区诱发火灾和环境污染的诱因之一。从安全角度考虑,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划定了集美区烟花爆竹限放的时间和地域。
二、主要内容
(一)限放的地域(主要是辖区内成熟社区)
灌口镇城市社区(安仁社区、双乐社区),后溪镇城市社区(龙山社区),集美街道,侨英街道乐海社区、滨水社区、凤安社区、海凤社区,杏林街道宁宝社区、纺织社区、园博社区、宁海社区、杏北社区、莲亭社区,杏滨街道三秀社区、日东社区,锦鹤社区、康城社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实行限制燃放规定。
(二)考虑到民俗习惯,在以下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
域内,允许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1.允许燃放的时间
(1)农历除夕21时至农历正月初一6时;
(2)农历正月初八21时至农历正月初九6时;
(3)农历正月十五8时至农历正月十六6时;
2.允许燃放的区域
集美片区:南堤公园为指定燃放点,杏林片区:杏林法制文化苑为指定燃放点。
3. 允许燃放的品种
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
以上时间段内允许在指定燃放地点燃放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举报电话:集美公安分局:6079284 集美区安监局:6665186
(七)本《通告》由集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违反限放通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反限放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