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应急管理局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集府〔2019〕2号)(已废止)
时间:2019-01-17 09:13 阅读人数:

  一、通告出台背景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加速推进,辖区内成熟城市社区逐渐增多,社区人员密度加大,燃放烟花爆竹成为社区诱发火灾和环境污染的诱因之一。从安全角度考虑,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划定了集美区烟花爆竹限放的时间和地域。

  二、主要内容

  (一)限放的地域(主要是辖区内成熟社区)

  灌口镇城市社区(安仁社区、双乐社区),后溪镇城市社区(龙山社区),集美街道,侨英街道乐海社区、滨水社区、凤安社区、海凤社区,杏林街道宁宝社区、纺织社区、园博社区、宁海社区、杏北社区、莲亭社区,杏滨街道三秀社区、日东社区,锦鹤社区、康城社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实行限制燃放规定。

  (二)考虑到民俗习惯,在以下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

  域内,允许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1.允许燃放的时间

  (1)农历除夕21时至农历正月初一6时;

  (2)农历正月初八21时至农历正月初九6时;

  (3)农历正月十五8时至农历正月十六6时;

  2.允许燃放的区域

  集美片区:南堤公园为指定燃放点,杏林片区:杏林法制文化苑为指定燃放点。

  3. 允许燃放的品种

  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

  以上时间段内允许在指定燃放地点燃放除礼花弹等A级产品以外的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区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职能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举报电话:集美公安分局:6079284  集美区安监局:6665186

  (七)本《通告》由集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违反限放通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违反限放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