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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鼓励政策
享受厦门经济特区现行的15%的所得税税率,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的项目,属下列情况的给予进一步优惠: 1、从事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速半征收所得税。 2、当年出口产品值占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按10%的税率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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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技术先进型的,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经审核仍为技术先进型的,所得税可以延长三年按10%税率计征。 4、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可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7、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政策的管理方法。 8、 品牌扶持政策,对获得厦门市著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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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决定向境内中资银行申请外汇贷款,也可自主决定向境外银行、企业、个人和境内外资银行借款。 凡通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工业、教科文卫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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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面向全国招聘职工,也可聘用境外人员。引进、调入大学本科以上专业人才,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在可可性研究阶段报环保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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