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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
集美区科技创业中心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
| 为扶持集美区科技创业中心发展,鼓励该中心加快引进高新技术孵化企业,尽快使该中心成为高新技术孵化基地,经研究,现就区科技创业中心及进驻企业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区科技创业中心和进驻企业比照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对入驻科技创业中心的企业,科技创业中心应给予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减半收取的优惠。 三、区科技创业中心每引进一家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四、进驻区科技创业中心的企业的开发项目可优先列入区科技开发项目,从区科技三项经费和科技发展资金中给予支持。积极协助进驻企业进行项目融资,对高新技术项目,可给企业安排部份创业资金贷款贴息。 五、孵化企业毕业后,区政府给予提供条件优惠的产业基地,优先安排科技开发经费、贷款贴息等。 六、毕业企业经认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集美区进一步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有效期自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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