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创业中心(工商注册名称为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心)是在集美区委、区政府的倡导和扶持下,由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松涛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兴办的以推动技术创新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机构。

第2条:为实现集美区“科技兴区”的战略目标,有效实施国家和厦门市政府、区政府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规、政策,发挥区政府的政策扶持优势和企业经营管理优势,对进驻企业进行规范性管理,明确企业孵化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3条:通过本办法的实行,中心力求不断完善设施和优化环境,增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功能,扶植和培育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和一定规模经济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企业家。

第二章 中心的职责与义务

第4条:中心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规、政策,对企业实行指导性管理和综合服务,以协议、合同方式实行经济合作。

第5条:中心重点支持和培育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

第6条:中心依照工商、税务、银行、审计、海关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以政策性指导,并协调企业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7条:中心应协助企业解决在经营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8条: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各项服务收费实行成本核算原则,确保收费标准低于市场行情,同时为进驻企业提供的场所在租金上给予优惠。

第9条:中心发挥区政府与创业企业的联结纽带作用,以服务为宗旨,不断改善服务条件,完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中心的管理模式

第10条:中心实行评审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11条:评审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二名由股东委任,二名由区政府委派,另外一名由中心主任兼任。

第12条:评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中心经营管理办法;

(2)任免中心主任;

(3)审批进驻中心企业;

(4)审定中心科技扶持经费的使用计划;

(5)批准中心重大经营与投资计划;

(6)检查与考核接受科技经费扶持或投资入股的进驻企业;

(7)听取中心主任的工作汇报,检查中心工作;

(8)审议中心其他事宜;

第13条:评审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应中心主任的要求或两名(含)以上委员的提议可临时召开;对企业进驻的审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对其他事项的表决,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14条:主任即公司经理,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章 中心的综合服务

第15条:中心协助进驻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商标注册、海关申报等报批手续。

第16条: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人事调动、档案管理、组织关系转接、职称评定、社会保险、人才招聘和人员培训等项服务。

第17条: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市场、销售、技术、法律、审计、管理等信息咨询服务。

第18条:中心协助进驻企业实施产品中试与配套,协助申报科研成果立项、科研成果奖、专利申请等研究开发服务。

第19条: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打印、复印、通讯、交通、仓储、住宿和等办公后勤服务。

第20条:中心为进驻企业协办大型会议、产品展销活动,提供招商引资、商务考察等对外交流服务。

第21条:中心为进驻企业提供资金合作、科技贷款、商业贷款、风险资金、股权投资等融资信息的服务。

第五章 进驻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22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符合厦门市和集美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环境保护规定。

第23条:企业的经营项目应具有技术创新内容和一定的技术独占性,其产品与服务应具有市场潜力。

第24条:企业必须具备项目投产所需的自有资金、技术、设备、人员。

第25条: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有制要明确,产权要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具有持续开发和创新能力。其法定代表人必须熟悉项目的技术和市场,具有经营管理能力。

第26条:企业注册地址在园区内,税务登记在集美区。

第27条:评审委员会可根椐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进驻企业的条件要求。

第六章 进驻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第28条:申请进驻中心的企业须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填写《企业进驻审批表》,并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技术可行性、市场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分析);

(2)有关新技术、新产品的产权、专利文件和评审、检测报告;

(3)企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料(指已登记注册的企业);

(4)主要技术人员的工作简介;

(5)生产、办公用地要求及其装修说明书。

第29条:企业进驻的审批程序;

(1)创业中心项目管理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创业中心主任审核,并报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审批,出具批准意见;

(4)批准进驻的企业,应及时与中心签订“孵化协议书”和“厂租赁合同”。

第七章 进驻企业的义务

第30条:在中心园区孵化的企业应当遵循国家、市、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的能力。

第31条:企业经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公共财产、清洁卫生和公共安全。

第32条:企业应定期向中心报送经营计划、沟通有关信息,并配合与接受中心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与考核。

第33条:企业的创业期原则上为三年,三年后应达到以下的毕业条件:

(1)已被正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已形成稳定的工业化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占有一定市场份额;

(3)经济效益良好,已开始盈利;

(4)有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工贸年总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5)已基本形成经营管理的领导核心;

第34条: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三年后应(或提前)迁离创业中心园区,在集美区或其它地方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新地址。

第35条:三年后不能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也应迁出创业中心。特殊情况者可适当延长,但延期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第36条:在创业期内,企业应按协议、合同和规定及时交纳厂房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以及有关服务费用。

第八章 企业违规处理

第37条:企业在经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中心将采取终止合同、停止服务以及其它必要措施,责令其迁出创业中心。 (1)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追究责任者;

(2)弄虚作假,引起严重后果者;

(3)严重违反中心管理规定,造成公共危害者;

(4)出现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债务者;

(5)偏离高新技术产业方向,经劝阻不纠正者。

第38条:对创业四年仍达不到毕业条件的企业,创业中心将视具体情况采取终止支持、提高租金、取消优惠等办法,使其迁出创业中心场地。

第九章 附则

第39条:集美区区政府对中心和进驻企业制定的优惠条件见http://www.jm.xm.fj.cn网站。

第40条:本办法由中心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由相关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41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厦门市集美区科技创业中心

200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