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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基本规章制度

  

㈠首问负责制度

    为方便群众办事,提高机关服务水平,根据《杏林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精神,对群众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具体要求是:

    1.首问人员指在本单位第一个被来访者询问的工作人员,首问人必须热情接待来访人员。

    2.来访人到本单位办事或咨询,在首问人员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首问人应及时给予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热情耐心解答来访人员的咨询;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首问人员主动告之经办部门或科室,经办部门或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部门或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有关责任人不在的,首问人应负责接待并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将来访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来访的大致内容登记入表,及时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表内容后,应尽快按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3.来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而不能办理的,首问人应耐心解释;并给予指导帮助。

    4.首问人在接待来访人时,应当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不得借口工作忙而冷漠待人或一推了之。

    5.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转告相关科室办理。

    6.首问人若因违反本制度受到投诉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㈡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据《杏林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1.基层单位或群众到本单位办事时,承办人应一次性向来办事者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出具回执并告知办事时限。

    2.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又不能马上办好的事项不出具回执的,一经查实,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㈢限时办结制度

    根据《杏林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1.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的各种工作事项,都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

    2.对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应在每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因故不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3.本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不能如期办结的,须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间执行;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4.接收上级下发的工作督办事项,须在限定时限内办结,并及时上报。

    5.对人大、政协的建议和议案,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最迟应在25日内办结并作出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不属职责范围的,应在交办之日起3日内退回交办部门或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说明情况。

    6.对群众的咨询,能解答的应当面给予解答,解答不了或是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按首问负责制规定办理。

    7.党政办、街政办、经济办、计生办、城管办、综治办等部门,在对外提供服务时,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没有限时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时限,公布于众,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并向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备案。

㈣服务承诺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帮助和督促基层单位搞好工作。

    2.对到本单位咨询或办事的人员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来访者的咨询,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不推拖、搪塞。

    3.对群众来办的事项,承办人员应明确一次性告知办事依据、程序和所需报审的材料;接到报审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不让群众多走一回。

    4.对群众来访、来电和来信反映或举报的情况、问题,能答复的马上答复,需调查的,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疑难复杂的问题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5.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和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礼品,不利用职便吃、拿、卡、要。

    6.违诺处理(效能追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服务承诺”,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 等制度,对于违规者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⑴工作中,态度生硬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的,由部门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违规待岗处理。

    ⑵对能马上办理的事,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属主观上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⑶没按服务承诺时限办结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因主观原因导致效率低下而未能在时限内办结的,给予有关人员效能告诫或违规待岗处理。

    ⑷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⑸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退还多收部分,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违规待岗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⑹对有其他违诺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机关工作人员若有上述违诺行为,效能建设办公室应以书面形式报街道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做出效能告诫或违规待岗等处理。效能告诫事宜按厦杏委办[2001]32号文精神执行。违规待岗时限一般为1-3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但必须按规定上下班,由单位另行布置学习或工作任务。待岗期满,经组织考核后,视情况作出给予重新上岗或必要的岗位调整等决定。

    7.投诉办法

    ⑴杏林街道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办公地点在杏林街道办公大楼五楼,楼下大门边设有机关效能建设监督箱,以方便群众举报和投诉;投诉电话为6288006、6288007。

    ⑵向部门领导或街道党政领导投诉。

㈤同岗替代制度

    l.党政办、街政办、经济办、计生办、城管办、综治办等“窗口”岗位;实行同岗替代制度,方便群众查询和办事。

    2.“窗口”单位的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岗位具体负责,部门应指定顶岗人员1-2人。

    3.岗位人员应坚持在岗在位,不擅离工作岗位,若确需离岗外出办事,应事先与顶岗人员说明离岗事由,由顶岗人员替代办理,并告知分管领导。

    4.顶岗人员应明确顶岗的岗位职责,热情服务。

    5.“窗口”岗位应提供备查备索材料,公开咨询电话、经办、顶岗人员姓名。

㈥否定报备制度


    1.否定报备制度是指:本单位各业务岗位经办的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申办人(单位)的申请事项依法否定不予办理的,必须依照有关程序登记报备的制度。

    2.经办工作人员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对申办人(单位)的申请事项须予以否定的,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注明否定的原因,并依职责权限逐级报备。

    3.对申请事项,经办人没有否定权或不明确的,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请示,不得随意否定,更不能滥用职权予以否定。

    4.《否定报备情况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按职责权限报批后,送党政办留存备案。

    5.执行否定报备规定的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对违反否定报备制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给予诫勉或告诫处理。

    6.当事人对否定事项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或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申诉。

㈦监督反馈制度

    1.监督(监察)对象:

    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2.监督内容:

    ⑴是否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⑵是否接受来办事人员的宴请;

    ⑶是否接受来办事人员的礼品、礼金、礼物、红包和有价证券等;

    ⑷是否到基层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监督反馈意见的处理:

    ⑴效能办公室与纪检部门定期(每周一次)打开“机关效能建设监督箱”,就反映的问题向相关部门转达,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及时作出反馈;

    ⑵效能办公室对举报的问题,应及时汇报单位领导并组织调查,对违纪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或违规待岗处理。

㈧离岗(任)廉政审计制度

    1.审计内容:

    ⑴审核任务完成情况,即离岗(任)前实现目标和完成任务情况;

    ⑵审核经费管理情况;

    ⑶审核财产管理情况;

    ⑷审核执行廉政规定情况。

    2.审计权限:

    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实行审计(含居委会一级)。

    3.审计方法:

    ⑴离任人员写出本人自审报告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⑵由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审核,写出结论;

    ⑶干部离岗(任)审计属于提拔调整的,要与干部人事考核同步进行。

    4.审计结果:

    离岗(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廉政责任制考核和任职使用的一项内容,由任免管理单位作为廉政档案材料存档。

㈨政务(街务)公开制度


    1.政务(街务)公开范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内设机构,均应实行政务、事务公开。

    2.政务(街务)公开内容:

    ⑴党工委、办事处及内设机构制定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定、制度等;

    ⑵内设机构的职责、权限、办事规则和程序等;

    ⑶年度发展计划及其方案、完成情况;

    ⑷财政收支情况,包括各种费用的收缴依据、范围、标准、用途、程序和结果;

    ⑸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及公共事业建设、承包情况。包括项目预决算、筹资及使用情况,承包方案及招投标情况;

    ⑹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⑺救灾、救济和扶贫等款物的分配发放情况;

    ⑻各项服务承诺规定;

    ⑼有关处罚的依据、标准及执行情况;

    ⑽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3.公开时间:分为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年度性内容每年定期公开一次,常规性公开内容按月、季或按工作完成的常规时间定期公开,临时性公开内容随时予以公开。

    4.公开形式,主要以政务(街务)公开栏为固定公开形式,根据需要,还可采取会议、入户通知等形式。

    5.公开程序:指定专人按规定时间收集、汇总各部门拟公开的内容,提出公开意见,报单位主要领导核定后公布。应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开内容要整理归档备案。

    6.监督检查:政务(街务)公开工作由政务(街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