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动态 > 文化和旅游局
集美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集美区财政局 集美区体育出版广电局 关于贯彻落实“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4-09 16:07 阅读人数:

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成员单位:

  为奖励举报涉及“扫黄打非”有关非法活动的有功人员,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黄打非”工作的积极性,有效打击制售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出版物市场和网络文化空间,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出台《“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省、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三级关于“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的办法及实施意见,依据《厦门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厦门市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厦扫黄打非办联〔2020〕1号),现就我区“扫黄打非”举报奖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对举报人员以书面、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或者其他形式,举报我区范围内涉及“扫黄打非”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受理举报部门的同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放,一人向不同的“扫黄打非”部门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非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扫黄打非”部门确定奖励金额后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三、区财政将“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金纳入我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举报线索经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有关执法部门受理,在查证属实、对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集美区“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审批表》,上报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举报奖励部门应在审核后30个工作日内,下发《集美区“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举报人在接到《集美区“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规定要求到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集美区“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发放单》并领取奖励金。奖金发放相关资料由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保密,财务核销手续需保留相关签报复印件及奖金发放对应证明。

  五、举报奖励情况视情向社会公布,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违者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福建网眼”和基层“扫黄打非”志愿者队伍等的举报符合《奖励办法》第二章举报奖励条件及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举报奖励。

  七、举报奖励金的发放经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按举报人提供的账户信息,直接拨付至举报人个人账户。

  八、“扫黄打非”奖励金确保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

  九、举报奖励金当年申请,数据统计时间为上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发放时间为次年财政预算资金下拨后发放。

  十、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一般举报有功人员,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含网上网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营额的2%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个案奖励金不超过60万元)。

  对不能核实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的,按照所涉及的出版物数量予以奖励。其中,经鉴定属于违禁出版物的,按每册(份、张、盒)2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鉴定属于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按每册(张、盒)1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经鉴定属于侵权盗版及其他非法报纸、期刊的,按每份(册)0.4元的标准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等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10%以内予以奖励;如未能形成罚没款,可按没收设备依法拍卖所得的5%以内予以奖励(上述个案奖励金均不超过60万元);经核算,奖励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予以奖励。

  (三)举报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照每条生产线10万元至20万元予以奖励;举报正规光盘生产企业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光盘,按照1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集成刻录生产盗版光盘的,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四)举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违禁内容以及其他校园欺凌、自杀自残、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公德的网站、客户端以及网络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工具、网络存储及存储介质等,举报对象被依法处理、有害信息被删除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每条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

  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财物的,按照每个案件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按照每个案件2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吊销有关证照的,按照每个案件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按照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但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除外。

  对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以管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拘役的,给予举报人7500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有期徒刑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但对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为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做出重要贡献的除外。

  (五)举报新闻敲诈、假新闻、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擅自设立或者伪造、假冒出版单位的,给予1000元奖励。

  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财物的,按照每个案件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按照每个案件2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吊销有关证照的,按照每个案件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按照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以管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拘役的,给予举报人7500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有期徒刑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六)举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及许可证书等新闻出版相关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举报对象的涉案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予以奖励。其中涉案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按每个案件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涉案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按每个案件2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涉案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按每个案件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涉案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按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对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以管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拘役的,给予举报人7500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有期徒刑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

  (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携带有违禁内容或超出个人自用数量入境的;举报利用网络平台和相关渠道,针对境内推销、传播有违禁内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关信息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对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予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按照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10%以内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没收非法财物的,按照每个案件1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按照每个案件25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吊销有关证照的,按照每个案件4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按照每个案件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照符合最高奖励条件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不重复叠加并最高不超过5000元。

  对形成刑事案件的,按照刑事处罚种类的不同予以奖励。其中,对当事人处以管制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拘役的,给予举报人7500元的奖励;对当事人处以有期徒刑的,给予举报人 1万元的奖励。

  (八)举报反映出版物(含网络出版物)、印刷品及相关信息内容存在问题,可能影响意识形态安全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形成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本条第七项执行。

  (九)举报反映影响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黄”涉“非”问题和线索,并对妥善处置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十一、本通知由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举报电话:12345   0592-6106986。

 

  附件: 1.集美区“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审批表

        2.集美区“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通知书

        3.集美区“扫黄打非”工作举报奖励发放单

 

 

 

 

  集美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           集美区财政局

  集美区体育出版广电局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