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给我们公司解决了难题,我们的部门经理能经常性往返于厦门市和漳州市某区,保障了我们公司的正常运转。”集美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所在公司的法人感激地对区司法局和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道。
王某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就职于集美区一家物流公司,因被派送到漳州市某物流园仓库工作,需每个工作日往返漳州厦门两地,于11月5日向集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递交了《社区矫正对象经常跨市、县活动审批表》。
为更好地核实该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集美区司法局邀请区检察院对王某进行了实地查访,上门到该物流公司进行走访,了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王某的工作相关情况。据调查了解,王某为该公司的高级经理,到漳州市某物流园仓库主要负责管理工作。结合王某提供的申请材料——其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缴交情况、派遣证明以及其公司与漳州市某物流园签订的租赁合同等材料,经集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集体研究认为,符合《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和《集美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所规定的情形,同意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为期两个月的经常性跨漳州市某区活动。
今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集美区司法局立足社区矫正监管职责,积极落实开门整顿,深入社区矫正对象中听取民意,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落地。主动联合区检察院召开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座谈会,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经营者社矫对象的意见,结合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的企业经营发展需求、工作和生活需求等问题,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集美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化了外出申请、外出审批、外出管理、外出销假、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等规定,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集美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发文正式施行。
《集美区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设立了“经营外出”专章,细化了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人员、身份认定、跨市县活动的审批和管理。对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等需要本人赴外地处理的情形,在程序上做到请假外出审批“简化而不简略”“服务监管同步”,落实分类管理,加强区域协同,在外出申请、审批、管理、销假等环节上做好衔接配合,既满足在矫人员的实际需求,又做到监管宽严适度。
该制度出台以来,集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已批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社区矫正对象5人,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在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和再犯罪的同时,也更好地服务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