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下午,灌口镇杨某等六名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教唆下,通过跳楼威胁的方式,以讨要农民工工资款为名讨要项目工程款,在多方劝阻后拒不离开,导致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医疗急救中心及人社局、建设局等行政部门出动大量人员、车辆到场劝阻,严重影响各单位正常办公秩序及社会公共秩序。经公安机关调查,6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对12起违法讨薪案件当事人19人执行行政处罚。
哪些讨薪行为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文件要求,以下讨薪行为涉嫌违法:
(一)扰乱公共秩序。在讨薪活动中或以讨薪为名,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公共场所,实施打横幅、喊口号、撒传单、拦车辆、切断水电、围堵或滞留办公场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楼、跳桥、跳塔吊、泼洒易燃易爆液(气)体等自杀、自伤行为以及扬言实施自杀、自伤行为,扰乱单位、公共场所、交通等公共秩序。
1.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5.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虚假讨薪。编造虚假的工人花名册、身份信息、出勤(工作量)记录、工资表、工资欠条、承包合同、工程款结算证明等资料讨薪或者以时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或者以讨薪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6.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7.诈骗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8.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编造虚假的工人花名册、身份信息、出勤(工作量)记录、工资表等资料,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名义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套取资金。
9.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0.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依法理性维权
遇到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到集美区诚毅大街一号之一综治中心劳动纠纷窗口投诉,区人社局将对欠薪投诉、工伤维权、社保补缴、劳动争议等实现一窗受理。
建议您提前准备好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复印件(至少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材料,方便窗口工作人员快速办理。以下证据材料可供参考:
劳动合同、工作牌等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银行流水或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证明工资情况的;
社保缴交记录,就业登记等可证明社会保险缴交情况的;
考勤记录、签到表等可证明实际工作情况的;
可以证明有关内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等其他能够证明仲裁请求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