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动态 > 科技和工信局
关于商事主体公示年度报告的温馨提示
时间:2022-01-06 15:12 阅读人数: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商事主体,请于6月30日前登录厦门市商事主体自主公示系统(网址http://222.76.242.84:9010/gsnb/)填写并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其经营活动将会因信用度的下降受到限制。   

  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