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3 12:10 阅读人数:
为进一步发挥厦门(集美)对台研学旅行基地作为全省对台交流基地的作用,深化落实国台办惠台31条、厦门市惠台60条措施,开拓对台研学旅行合作新空间,吸引更多的台湾青少年来集美研学旅行,了解大陆经济社会建设成就,增强两岸青少年交流互动,增进台湾青少年对中华传统文化的认同,制定集美区关于鼓励对台青少年来集研学旅行奖励办法(试行)。
一、关于奖励对象
开展对台研学旅行的两岸旅行社及有关研学旅行机构和组织;接受研学交流活动的院校或基地(景区、景点)。
二、关于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关于申报奖励条件
1、关于组团要求。原则上每团16名(含)以上台湾青少年,年龄在6-28周岁,应优先选择台湾地区在校学生。且每批团组中原则上应有30%以上为首次来大陆人员,随团老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团员总数的5%,组团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团员总数的2%。
2、关于研学行程。必须在集美至少安排3天2夜以上行程,至少在集美区两家以上特色文化景区(点)开展研学课程(经区政府认定,具有研学旅行资质的景区、景点和课程)。鼓励与集美辖区院校(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开展座谈、校园观光、联谊等交流活动。
(二)奖励标准:
1、组织台湾青少年来集美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机构和组织,按台籍团组人员500元/人次给予奖励,其中首次来大陆人员按1200元/人给予奖励,符合市首次来大陆人员奖励标准的,市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后,集美区不再重复奖励。
2、对接受台湾研学交流活动的集美辖区院校、基地和景区按参与研学课程的台胞人数给予奖励或补贴:
(1)对基地和院校,当月研学人数超过50人(含)的,奖励5000元;超过100人(含)的,奖励1万元;超过200人(含)的,奖励2万元;超过300人(含)的,奖励3万元;每个院校、基地每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对给予团组免门票的景区,按接待人数给予团组价门票补贴。每个景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台湾院校提供的人员名单(盖章);
(二)往返交通票据或证明(大巴车除外),如航空公司的电子客票,船务公司出具的船票证明等,如无法提供车船票据证明,可提供双方协议和账目往来证明作为依据;
(三)研学行程安排、研学活动报告(含大合照和外出活动照片), 3-5分钟研学活动视频;
(四)组团单位或机构为团员购买的保险单据复印件;
(五)台湾地区组团单位或机构和大陆旅行社的合作协议或接待协议复印件,大陆旅行社提供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
(六)台湾旅行社及有关游学机构(组织)委托地接旅行社代收奖励款项的委托书;
(七)受委托旅行社提交申请报告,并加盖台湾地区组团单位或机构公章;
(八)受委托旅行社向集美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开具申请奖励的有效发票;
(九)接待对台研学旅行的集美辖区院校、基地和景区提交申请报告、与申请奖励金额相应的收据。
四、申报流程
区文体旅游局受理奖励申请,接受提前申报和事后相关材料。
(一)台湾研学机构和组织在团组出发前7天向区文体旅游局提交研学活动实施方案(含研学团组的院校名称、人员规模、首次来大陆人员名单、行程安排、大陆接待社、集美交流院校名称等内容),邮件发至jmzcsb@163.com。
(二)提交申请报告后按市场化运作,开展研学事宜。
(三)研学行程结束后7日内向区文体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四)由区文体旅游局对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采取一团一报一核的方式,每半年一次进行审核,区台办负责对团组中的首次来大陆人员上报市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对接待对台研学旅行的集美辖区院校、基地和景区根据旅行社提供的材料(行程安排、电子行程单、门票签单或门票收据),每半年一次进行审核。
(五)有关部门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获得奖励单位、团组人数、奖励金额,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财务规定程序,每半年一次核拨奖励或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区文体旅游局财政预算。
五、其它要求
(一)研学奖励申报机构或单位不得虚领、冒领对台青少年研学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已下拨的资金由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予以追回,取消今后的研学奖励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2018年奖励金由区文体旅游局申请增加预算后兑现。
(三)《集美区研学旅行基地景区与研学课程名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课程实施效果进行优化调整,具体由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完善。
(四)本奖励办法由集美区文体旅游局和集美区台办负责解释。
附:1、集美区研学旅行基地景区与研学课程名单
2、台籍团组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