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23 11:55 阅读人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厦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18]18号)(以下简称“惠台60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47号),根据《关于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申报办法》(厦府办[2015]19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入驻集美辖区且经认定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和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及台湾青年。台湾青年原则上为18~45周岁。
第三章 奖励政策、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推进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在集美区设立各具特色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得超过基地日常业务开展的实际投入。
被认定为厦门市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或获得厦门市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奖励的,区财政给予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台湾青年创业基地或获得省级、国家级台湾青年创业示范基地奖励的,区财政给予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足到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对入驻我区经认定的创业基地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台办、众创办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入驻情况等进行评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5-30万元的创业启动扶持资金,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参加一次评审。申请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书面申请的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内容需符合集美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集美区注册成立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
(三)入驻创业基地满3个月(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的批准日期及入驻协议时间都必须满3个月)且正常运营;
(四)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台办、众创办审核确认。
评审分数低于60分的团队,不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60分(含60分)至70分的团队,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5万元;70分(含70分)至85分的团队,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10万元;85分(含85分)至95分的团队,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15万元;95分(含95分)以上的团队,给予创业启动扶持资金30万元。区众创办每3个月组织一次项目评审。评审办法由区众创办另行制定。
第五条 给予获奖项目创业奖励。对获得国家部委主办或作为指导单位的国家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优胜项目,且已落户集美区注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项目所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奖励,优胜项目应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推荐,并提供相应材料。
第六条 提供居住用房或给予租房补贴。入驻集美区内创业基地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可免费入住集美区政府安排的公寓楼,入住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推荐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免费入住的公寓不得转租或转借。对入驻创业基地创业就业但未安排入住免费公寓、自行在集美区租房的台湾创业就业青年,可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凭租赁合同和票据按实给予补贴,最高每人每月1000元,每半年申报一次。每人仅限在一家台湾青年创业团队申报,享受免费住房和租房补贴期限合并计算,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给予经营场所扶持。创业基地应根据自身条件为台湾青年创业提供办公场地、厂房、门面等必要场所支持。
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经基地孵化,选择在集美区正式落地转化,另行在集美区租赁厂房、办公用房或其他经营场所,租赁后在该场所实际运营满6个月且营业额累计达20万元以上,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牵头组织审核,按其已实际支付的经营场所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家青创企业的租金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符合条件后每年申请一次。
台湾青年创业项目经基地孵化,选择在集美区正式落地转化,自主在集美区购买厂房、办公用房或其他经营场所的,购买后在该场所实际运营满6个月且营业额累计达20万元以上,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经区众创办牵头组织审核,按其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的3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分两年发放,每年发放应发补贴的50%。项目符合条件后每年申请一次。
第八条 对成功推荐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入驻我区创业基地创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可以是民间团体、商协会、大陆团队或台湾团队,基地运营机构除外)给予奖励,每推荐1家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创办企业且持续经营满6个月,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推荐,经区台办、众创办审核,给予5000元奖励。
对中介机构为创业基地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提供设立企业的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手续服务的,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审核推荐,台湾青年创业企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每服务一家台湾青年创业企业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补助。
第九条 支持选择优质教育资源。台湾创业青年子女就读小学由区教育局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办理入、转学手续;就读初、高中可报考我市初、高中台生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 申报主体、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报主体(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以及台湾青年、推荐机构、中介机构)申请兑现有关政策时,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负责向区众创办等相关部门申请,由各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办理相关兑现手续。
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拨付至创业基地运营机构,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再拨付给台湾青年创业团队以及台湾青年;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区科技局按相关规定直接拨付给推荐机构和中介机构。
对入驻集美辖区内创业基地的境外创新创业团队及创业青年申请兑现相关政策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 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台湾青年创业团队及台湾青年申报扶持、补助和奖励,原则上每季度受理一次,以每年的2月、5月、8月、10月接受申报,符合条件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给予兑现。
(二) 申报各项扶持、补助和奖励,按照附件要求提供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享受政策的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及台湾青年创业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得迁出集美区。对在承诺期内迁出集美区的企业或所在企业税收不再继续在集美区缴纳的,自然终止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原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由创业基地运营机构如数退还给集美区科技局。
第十三条 我区对于创业企业和创业青年的扶持政策,本办法未列入或未明确的,同时适用于台湾青创基地和台湾青年。申报对象申请我区同类型的项目补助,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积极落实国家、省、市惠台措施,协助符合条件的青创基地和台湾青年申请各级优惠政策,确保台湾企业和青年充分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区台办、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依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扶持奖励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奖励资金的单位由区科技局负责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措施予以追究,并取消其今后的申报资格;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区科技局向创业基地运营机构追究或依法处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区科技局向推荐机构和中介机构追究或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集美区台办、集美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发布之日前符合本政策补助和奖励条件的,但未享受过原厦集科﹝2016﹞26号文的补助和奖励条件的,按本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集美区关于落实台湾青年创业就业政策的实施细则》政策申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