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 存量房网上签约+“水电气广电”联动过户
(二)编号 119001-001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审批对象 办理本市存量房转移登记的群众或企业
五、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九条;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656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四)《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第3次修正)第九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七、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
(一)申请人为境内人士,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共有权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明材料(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申请人家庭户口簿(若为集体户需提供户口首页)(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5.申请人无法本人到场需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二份(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6.申请人若有未成年小孩,且户口簿未直接体现与父母的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7.申请人若系非本市户籍购买180平方米(含)以下住宅需提供社保证明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原件一份(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二)申请人为境外人士,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护照(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人及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明材料(若有需要提供的情况提供,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若有需要提供的情况提供,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申请人无法本人到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二份(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
(三)申请人为单位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3.申请单位法人若无法本人到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单位盖章法人签字即可)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4.申请单位不动产权证书或共有权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四)申请人为非住宅性质的房产,提供材料:
1.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共有权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申请人身份证(出示证明材料原件核对,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予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出具部门:公证机构、法院)
注:1.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应当办理公证或者认证。3.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比对,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当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公证机构公证或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转让不动产的,需出具监护人保证书。5.自2020年10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只核验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不再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但以下情形除外:(1)夫妻之间增减、变更登记权利人的;(2)处分以夫妻资格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6.2019年10月18日之后办理水、电、燃气、广电网络联动过户的客户,需在办理网上签约合同的时候同步提交申请,并按相关单位要求取消银行代扣及缴清欠费,过户前可登录厦房担保“鹭房通”小程序上传燃气表度数。
备注:涉及证照复印件,可由窗口工作人员复印,无需申请人提供。
八、承诺时限 即时办理
九、办理地址及电话
岛内网点: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厅住房担保25-32号窗口(个人窗口) 【电话:5101700】
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B厅一楼2号窗口(企业窗口)
岛外网点:
集美网点: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7-20窗口 【电话:6060125】
海沧网点:海沧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4-25窗口 【电话:6060112】
翔安网点:翔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6号窗口 【电话:7090031】
同安网点:同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4号窗口 【电话:7090027】
十、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